尽管商标权利人具有主观使用商标的意图,但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应当提供真实、客观、公开且是在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使用的服务均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且其推定在类似服务上的使用亦不能成立。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61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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