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的意见(1984年9月12日皖政〔1984〕94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为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积极稳妥地在我省完成向法定计员单位的全面过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一九八六年起,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和统计报表,教育部门的新编教材和教学资料,报纸、刊物、图书的出版和广播、电视的报道,科学研究部门与工程技术部门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勘测设计文件、技术情报资料,新设计制造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等,都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305201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