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172018-01-21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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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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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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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特定服务事业性管理费
143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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