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规定(穗府办(1992)54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申请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社团条例》第二条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均可申请社团法人登记
1092018-12-1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9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规定(穗府办(1992)54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申请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社团条例》第二条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均可申请社团法人登记
109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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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12月7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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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确保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项用于保护东江水系水质,更好地落实各项水质污染防治措施,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项,用于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加强水质管理、监测和防治污染
79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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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73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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