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562018-09-03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七号)
《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抚恤
第三章 优待
第四章 附则
《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56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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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一、第三条第(三)项“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200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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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139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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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修正)
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修正)(1994年8月31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290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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