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原公司的律师函1.离职后与公司原客户进行商业往来,要求赔偿责任侵犯原公司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飞镖课堂 浏览次数:257 作者:小编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国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维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严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有关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分则第三章专增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产品制造厂商如果收到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应当立刻停止生产销售有关的侵权产品,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视知识产权侵权鉴定具体情况而定。1、厂商明知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生产的,知识产权人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赔偿损失金额;如果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方的侵权收益作为赔偿。2、厂商因客观原因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属于善意侵权的,只要在收到通知后停止生产销售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