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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
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1990)国科发外字400号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委、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即国办发〔1990〕9号文),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申办护照、签证作如下规定:一、凡符合国办发〔1990〕9号文规定的企业,均可为其选定的多次出国人员申办五年有效的因公普通护照
336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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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五)项及第七十五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对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7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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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科学技术部2000年7月23日)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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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第一条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
195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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