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87)工商标字第1号]后,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商标注册证》能否复印
1082017-10-02
第三十五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87)工商标字第1号]后,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商标注册证》能否复印
108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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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323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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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由原代理机构办理的函(1988年7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为了明确工作程序,今后,凡外国商标注册后,商标局需要通知商标所有人有关事项时,仍通过原商标注册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代为转达和办理有关事项
156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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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商标局将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因商品跨类造成的混乱,特作如下规定: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131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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