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修正)(1999年12月1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30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