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新劳培字〔1994〕35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疆武警总队、边防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劳动部审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试行情况、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138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