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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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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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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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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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皖南古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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