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1988年11月4日合政〔1988〕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房管理,保护公房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67号“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3102019-01-30
一、申报对象
面向在肥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范围
主要围绕政府或企业投资较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生存发展意义重大的经济科技活动创新项目给予分析评议。
三、申报材料
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高企、创新型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以及《合肥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后在申报书上提出推荐意见,填写《合肥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推荐表》(附件2),于8月25日前将纸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推荐表一份报市知识产权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zscq@hfst.gov.cn。
五、其它
1.近两年已承担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企业不予支持。
2.市知识产权局安排专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且在我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备案)开展评议。
3.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一年。
4.政策支持。对当年列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企业,给予评议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联系人:曹莉莉;联系电话:63538654。
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1988年11月4日合政〔1988〕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房管理,保护公房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67号“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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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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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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