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80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1052018-11-06
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工作机构
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五章 发展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
第六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七章 附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80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105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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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78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49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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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皖政〔1994〕84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去年,我省在阜阳地区进行了农村统计改革
302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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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附加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1、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做到《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的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1%,教育经费应增长1.2%以上;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86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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