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可被宣告无效?
2672019-02-22
最高院首先认为,在被告出售的商品上的这个盛放奥迪四个圈标志的“四个圈形状”和奥迪公司的四个圈标志是近似的。一旦该隔栅被安装到奥迪汽车上,两标记近似,消费者会混淆(让人觉得这个装置也是奥迪公司生产的)。在安装到奥迪车上之前,消费者也不仅会把这个四圈形的装置看做放置奥迪标的装置,还会把它当成一个产品来源的标志,同样有混淆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是否侵权,其实取决于被告的做出这样一个四圈形状的装置,是不是为了表明商品来源或用途而必要。
对此,被告显然有很多选择,而并不必非要用这样一个方式(在产品上放一个同样形状的装置来盛放奥迪标志),被告可以采取在销售的网站上通过文字加以注明等其他方式。《欧盟商标条例》第14条本来就是为了平衡利益,一方面保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商品/服务在欧盟的自由流通。既不允许商标权利人在产品的配件上也专享权利,同时也要防止其他人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商标的良好声誉。消费者期望来自第三方厂商的配件和原厂的配件要相同,因此,隔栅上要有一个放置奥迪logo的地方。但本案问题并不是不能放置奥迪四个圈标记的装置,而是这个装置本身不能和奥迪的四个圈标志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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