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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违法行为。此案如果要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必须证明当事人应某有以下任一种行为:一是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导致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二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导致定量包装商品标称量与实际量不符;三是厂商合谋以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生产一批商品分量不足的商品;四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分量不足的商品。显然,应某不是第一、第二种计量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从应某按照49.9元(仅加价0.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情况看,应某主观上并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仅以应某有销售分量不足的商品的行为,就认定其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缺乏证据支持。
当然,并不是说应某不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商标侵权 获赔900万元
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588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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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 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一提“腾讯”,大家都很熟悉。然而,在山东却出现了一家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的公司,全称为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336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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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9519、917商标侵权败了 1919:会持续进行诉讼
近日,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919)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建达百货商店和康桥镇祥醇尚品烟杂店关于商标权争议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1736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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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对商标侵权判定是否有影响?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形象的代表,更是凝聚商标权利人心血的信誉代表,因而商业价值较大。商标“仿冒”行为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损害。
554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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