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公司)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赵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8万元
4632018-12-06
不算侵权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中的“投入市场”应指“投入市场销售”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更换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更换注册商标,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第二个条件中的“投入市场”则难以直观认定。2.反向假冒他人高品质商品作为样品展示不构成“投入市场”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反向假冒他人商品作为样品展出构成虚假宣传。真实性是诚实商业惯例的一个主要原则,禁止欺诈是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市场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特性,如质量、功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说法,不仅欺诈了消费者,也不正当地抢夺了同业竞争者的客户,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只要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影响,即构成虚假宣传,须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主观具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西少爷”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本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公司)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赵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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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能否作为管辖地?
作者: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原标题: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能否作为管辖地?——案例分析实践中,涉及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除了利用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管辖,往往还主张认为:凡是在互联网上实施了销售、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等行为的,均属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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