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强化对辖区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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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能否作为管辖地?
作者: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原标题: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能否作为管辖地?——案例分析实践中,涉及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除了利用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管辖,往往还主张认为:凡是在互联网上实施了销售、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等行为的,均属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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