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30日国税函发〔1991〕1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我局(88)国税国字第073号文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综合经营免征所得税期限已满,为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支持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用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在“八五”期间继续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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